滯納金的收取,寫明於契約書中第十一條遲延繳款之處理: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,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,乙方同意給予甲方三十日之繳款寬限期,逾期並得對甲方進行催告;乙方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每日利率萬分之一,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。
※滯納金收取公式為【金額/10000*天數】,且不得以支票付款。若逾二個月未繳納契約款項及滯納金,將進入契約解約流程。
例子:王大明的繳費日期為 108年3月31日,應繳金額為 $15,000,但客戶直到 108年5月29日才繳費,108/3/31-108/5/29,逾期繳費共59天。計算公式便為 $15,000除以10,000乘以59天(15000/10000*59=89),滯納金等於 $89。
經銷公司繳納
1、公司計算滯納金
2、提供名單與金額予經銷公司
3、經銷公司開立暫收款單(客戶收執聯)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滯納金
4、經銷公司匯款
5、鴻德會計審核
6、系統備註滯納金已繳納
-
客戶自行繳納
1、公司計算滯納金並告知客戶
2、客戶繳納滯納金(高銀轉帳/郵局匯款/臨櫃現金)
3、鴻德開立暫收款單(客戶收執聯)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滯納金
4、鴻德填寫滯納金明細登記簿,連同暫收款簿交由會計審核
5、系統備註滯納金已繳納